2016年1月1日。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明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月1日。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明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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