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对灰色强奸了解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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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灰色强奸了解多少?

强奸大家都听说过

其实灰色强奸比强奸的危害更大。

因为这种情况都发生在熟悉人之间,被强奸和骚扰的话。

不好意思声张,不好意思报警。

这和强奸其实一样,都是违背女方意愿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侵犯的行为!

属于职场性骚扰的一种。

为什么说这种情况危害更大呢?

因为在职场中,很有可能某个女性要升职,涨薪这种情况被有心人掌握了。

然后对方利用这些利益或者软肋让女性来接受。

如果不拒绝,对方会变本加厉,最后被强奸。

或者拒绝的不彻底,最后也是半推半就之间就进行了侵犯!

而女性因为担心工作,薪水这些也不敢声张。

让对方得成。

而且很多女性并没有认为这是强奸

以为这是某种利益的交换。

还有一些女性后来意识到这是强奸。

但是因为没有留下证据,好面子之类的。

也都没有报警。

正是因为这种不重视,有的女性被多次侵犯。

而且也让更多的女性处于危险中。

所以不管是强奸还是灰色强奸都是犯罪

各位女性要明白,不能放弃自己的底线。

碰到类似事情,宁可不要金钱和职位也不能让对方成功。

碰到灰色强奸,一定要严厉拒绝。

如果被对方强迫成功,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

咱们国家的法律对强奸的判罚很严格。

3年起步。

所以,假如发生了灰色强奸,一定要在安全的情况下留下证据。

随后的事情就交给警方了。

“灰色强奸”比强奸还可怕,甚至能颠覆你认知,江苏女教师多次性侵不满14周岁男学生,法院的判决让人疑惑却合理!

说起强奸,大家首先想到的就是,采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跟妇女发生了性行为,这显然违背了妇女的意志,所以会被判处强奸罪

但很少有人听说过“灰色强奸”,我第一次看见这个词语的时候,简直是一头雾水,然而灰色强奸,甚至比一般的强奸还可怕,有的案例还能颠覆你的认知,因为有一种“灰色强奸”,居然是针对男性的

而且这种案件,在国内外都发生过,比如之前就看过相关的报道,美国的一名前体育女教师,强行跟男同学发生了多次性关系,然后被判入狱,无独有偶,在江苏也发生过女老师多次性侵男学生的案件

其实这种案例,也可以算做“灰色强奸”的一种,在我们的认知中,强奸只是针对女性的,想不到有些时候,男性居然成为了受害者

美国女教师性侵男学生事件被揭发后,已经被警方逮捕,还要面临30项“法定强奸罪”指控

江苏常州市某中学女老师性侵男学生,面临怎样的处罚?

根据报道,从2014年开始,江苏省常州市某中学的一名女老师,就对一名男同学实施了性侵犯

那么,这名女教师采用的方法就是威胁恐吓,以辅导作业为理由,强行的跟班里长得帅气的男学生王某发生关系

在黄某(女老师)成为王某的班主任后,主动地找各种借口跟王某套近乎,比如说他学习成绩差,需要进行单独的辅导,一开始家长还非常的感激,认为黄某的做法,都是为了提升王某的学习成绩

后来黄某也经常到王某的家中进行家庭辅导,但是在辅导的几个月中,黄某通过威胁的手段,强行的侵犯了这名男学生,而且她告诉王某,千万不能声张,于是这件事被隐瞒了下来

但是后来这名男同学的身体越来越差了,父母发现不对劲,于是带他去医院检查才看出了端倪,王某最终架不住父母的不断询问,才把事情的真相和盘托出

后来,这名女教师被判了三年有期徒刑,她的罪名是猥亵儿童罪,这让很多人感到困惑不已,为何没有判她强奸罪呢?

其实这也不难理解,因为我国的法律规定,强奸指的是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强行发生了性关系的行为

所以这里说到的受害者主体通常为女性,因此,女性一般是不构成强奸罪的,但是可以构成猥亵儿童罪和故意伤害罪!

法院的判决也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本案的受害者就是未成年人,所以对女教师的定罪为猥亵儿童罪,如果女性侵犯的是成年男性,那么,也可以构成猥亵罪,而不是强奸罪,所以当我们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之后,也就不会感到困惑了,因为《刑法》里的强奸罪是针对男性的

但是不代表女性就可以在这方面强迫和威胁男性,因为同样有相关的法律来处罚侵犯者,比如猥亵罪、如果有女性协助别人强奸的,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共犯,比如当一名男子想要性侵一名女子时,另外一名女子进行了诱骗和提供帮助的,那么她也是构成犯罪的

有一位女性就把她的闺蜜骗到了家中,让一名男子实施了性侵,因此,这名女子也属于强奸罪中的帮助犯和教唆犯

为何说“灰色强奸”很可怕?

灰色强奸的隐蔽性极强,受害者通常都是被威逼利诱,因为碍于对方的权势,一直都不敢接发,如此一来,就会受到多次的侵害,尤其是对于那些未成年人的伤害更大

比如上述提到的案件中,王某就是一名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黄某长期强迫跟他发生关系,那么王某的身心会受到巨大的摧残,因为他正是长身体的阶段,不但身体出现了症状,或许还会留下一辈子的阴影,因为受害人不满14周岁,所以这名女教师被判处了猥亵儿童罪

说到这,又让很多人感到不解了,既然受害人未满14周岁,应该以强奸罪罪从重论处,首先,黄某有自首的行为,而且认罪的态度良好,所以依法从轻处罚

另外,根据《刑法》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还要从重处罚,所以强奸罪中的受害主体是女性,但是猥亵儿童罪里的受害人同样有男性,所以这名老师虽然没有受到强奸罪的处罚,同样有其他的罪名惩罚她

虽然强奸罪当中的受害者是女性,但是男性同样会遭到侵犯,也许有的女性认为自己不会受到强奸罪的处罚,所以就可以威胁、强迫男性,所以男性有时候也是“灰色强奸”当中的受害人,甚至男性遭到侵犯后,别人还会说你得了便宜还卖乖,这有什么大不了的!但只要违背了对方的意愿,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写在最后

女性作为弱势群体,“灰色强奸”,同样让她们受到很大的伤害,毕竟女性侵犯男性的案例是很少见的,所以大多数受害者还是女性,灰色强奸有一个特点,经常发生在熟人之间,为了形势迫于压力,她们甚至不敢公开,于是让犯罪嫌疑人肆意妄为,使受害人的身心长期的受到摧残

还有的女孩是因为喝醉酒之后,跟认识的人发生了性关系,表面上看她并没有反抗,但那是在不省人事的状态下,直到清醒之后才后悔莫及,但当时又没有反抗,所以就隐忍了下来,不过身心饱受折磨,觉得这是一生的污点

还有的人利用职务的便利,威胁女下属发生了关系,女孩迫于压力,也想保住自己的工作岗位,在极度不情愿的情况下,出卖了自己的灵魂,但是也留下了一生的阴影,时刻受到良心的谴责,所以这就是“灰色强奸”的可怕之处

总而言之,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一定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避免让他人得寸进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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