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钓鱼执法算违法吗
- 2、钓鱼执法是否构成犯罪
- 3、钓鱼执法是否合法
- 4、钓鱼执法怎么判定?
- 5、钓鱼执法违法吗,国家允许钓鱼执法吗
钓鱼执法算违法吗
执法活动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依法行政,建立法制政府是我国公共行政发展的目标,但是由于各种原因,钓鱼执法在我国实际执法过程中经常存在,这对于法制建设来讲,大大折扣。
在咱们中国叫钓鱼执法,这是一个比较形象的比喻,在外国,执法圈套,要表达的意思是一样的,什么是钓鱼,就是鱼儿本身在水里安然自得的游来游去,但是你弄个鱼钩,挂上鱼食,把鱼儿诱惑的去啃钩,最后把鱼钓住了,却又反过来怪鱼儿咬了你的食。这也是为什么钓鱼执法会被免责的一个原因,因为我主观上没有违法意图,由于执法部门的诱惑,导致了当事人才违法的事实。虽然是违法,但是缺少主观事实。违法者应该予以免责。比如大家所熟悉的网约车钓鱼执法,执法者扮演乘客,要求私家车载客,在一定程度上都有钓鱼执法的嫌疑,因为当事人没有这种违法意图。
所以,在以后的执法过程中,钓鱼执法被禁止是十分有必要的。一是钓鱼执法不具备基本的违法处罚条件,也就是主观违法意图。再一个就是钓鱼执法对违法者和执法者都是有负面影响的,当一个执法者从一个厌倦违法的角色转变成了一个积极促进违法活动的角色,这与执法的本意是相悖的。如果不对钓鱼执法加以禁止,最终将会给公权力滥用造下恶果。
下面咱就谈谈钓鱼执法背后所存在的一些问题。
依法行政是行使权政的基础,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正所谓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我们还是要依法行政的,政府就会成为良法善治的实施者,也是我们向依法治国迈出了一大步,如果是钓鱼执法,那么我们的行政权力行使就会被扭曲异化,这样会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机关部门会过度作为,或者过度不作为。这都是不正常的一种表现,行政机关的职权是需要经过法律来授权的。如果法律没有授权的权力,那就是禁止的。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必须明确自己的法权。这样才是对人民的一种负责。但是往往现实不是这样的,这多多少少有些让我们感到遗憾。
2.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收到严峻挑战,其实,钓鱼执法是没有执法依据的,也就是任意的执法,是对法律权威的一种挑战,钓鱼执法的实质是与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想违背的。就是把一个好人逼成坏人的一个过程。这种执法形式而言,违背了法律的正当程序,我们追求的正义是实质的正义和形式的正义相结合的。
3.行政自由的裁量权失控,行政自由的裁量权有其必要性,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正当性。如果行政自由裁量权一旦失控,带来的危害也是巨大的。法律的形象是公平正义的,如果法律被公众社会所猜疑,政府的公信力就会遭受质疑,那么在以后的执法过程中就会步履维艰。这样的最后结果无疑就是饮鸩止渴。再就是,权力就是个手段,而不是目的。
4.从引人向善到诱人向恶,我们的目的是惩恶扬善。但是在钓鱼执法的过程中,是诱导人向恶的,这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初衷是相悖的。无疑钓鱼执法的执法者们成为了罪魁祸首。
5.让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意识变得淡漠,执法者本身对法律的认识就比一般普通群众认识的深刻,如果普通群众没有及时找到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再加上执法者的钓鱼执法,会让民众与法产生对立面,这样就会给社会树立一个反面的教材。普通群众只能被动的参与,那么公众在法制社会中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就得不到保障,对于我国合法行政的探索绝对没有任何好处的。
针对钓鱼执法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依法行政的一些建议。以便解决钓鱼执法的问题。同时也促进依法行政早日实现。
1.加强对公务员的法治精神建设。比如我们在招录公务员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德才兼备的标准,选拔之后,要加强对公务员的法治教育和法治理念灌输。强化公务员群体的责任担当,加强对公务员权责统一的意识教育。
2.虽然执法的是人,但是一定要在法律赋予的权限之内行使,一定要做出对法律的表率作用,才能在民众之中起好带头作用。如果执法者都不能对法律有一个榜样的行为。试问如何推动法治的进步呢。
3.进一步完善行政程序,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力,仅仅依靠执法者的自觉是远远不够的,一定还需要制度上的规范。钓鱼而来的证据是毒树之果,这是毋庸置疑的。应当对行政程序做系统的完善,我们是人民主权的国家,没有人民的授权,没有法律的授权,就是法律禁止的范畴。
4.对于执法,公民是有监督权的,所以,我们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行使。如果公民不能参与到这个过程中去,不能运用合法有效的方式对执法过程进行监督的话,会带来很多负面的影响。
依法行政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在法治国家建设的今天,依法行政作为法治最频繁和最关键的环节,应当做出表率。
钓鱼执法是否构成犯罪
钓鱼执法是否构成犯罪
钓鱼执法是否构成犯罪,钓鱼执法也是我们经常听到的一种名词了,这种行为其实也是对法律的一种挑战,钓鱼执法这种手段无疑是不好的,下面看看钓鱼执法是否构成犯罪。
钓鱼执法是否构成犯罪1
钓鱼执法是不合法的。钓鱼执法指的是当事人原本并没有违法的意图,但是经过执法人员的诱导使当事人主动违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执法人员严禁钓鱼执法,所以钓鱼执法是不合法的,这是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不仅违背了道德,会给社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印象,动摇人们对法律的信任,而且还损坏了国家执法部门的形象。
钓鱼执法的执行方式有如下:
1、显露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有违法或犯罪的企图,且已经实施,但是尚未显露出来;
2、勾引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行动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3、陷害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计划陷害当事人,使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应当是源于刑事侦查中的“设套抓捕”,即在掌握一定证据的同时,为了抓获已知犯罪嫌疑人,而通过“诱惑”方式,以利引之,使其落网。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是引诱守法公民“违法”,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定性的证据,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钓鱼执法是否合法
钓鱼执法是不合法的。钓鱼执法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
法律分析:钓鱼执法是不合法的。钓鱼执法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
法治秩序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建立法治秩序的过程中,执法者的行为倍受公众关注,也最有可能影响公众的法治观念。执法者严格、公正的执法行为,所树立起的不仅是执法者的权威和形象,更是法律的权威和形象。当一个执法部门为了私利而“执法”时,特别是引诱守法者“违法”时,社会对法律就会产生强烈的质疑。而执法者所影响的也不仅仅是这一部门的形象,更影响了法律的形象,动摇了人们心中的法治观念和信心。行政执法中的“钓鱼”行为,不但会让公众在守法与违法的困惑之中,模糊守法与违法之间的界限,更是对社会道德釜底抽薪般的打击。当“钓鱼”成为常态,社会的信任危机也自然会加重,互助友爱的美德将在“钓鱼”中失去生存的土壤。 执法者的“钓鱼”,守法者固然是那条鱼,法律、道德也同样是那条鱼。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钓鱼执法怎么判定?
这个不算钓鱼执法。
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
你这个比如里小偷事有主观违法意图的。再说一般钓鱼执法是执法人员或者执法人员授意来引诱的,非执法人员不应该构成钓鱼执法。
钓鱼执法违法吗,国家允许钓鱼执法吗
钓鱼执法不应该全面禁止,因为他还是有自己的效用的。
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虽然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
但是,在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一款规定: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这一条规定已经避免了这个弊端,所以没有必要全面禁止钓鱼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