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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是啥梗呢?
钓鱼执法从法理上分析,就是在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从历史上看,一些案情复杂、取证难的案件,往往采取钓鱼执法的方式。
钓鱼执法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国家当然应该惩罚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
中国古人善于玩“钓鱼执法”
贞观年间,有位隐士奏疏唐太宗,请求他铲除朝中的奸佞。李世民十分疑惑,询问此人:“朕的身边都是清流大臣,您说的奸佞是指何许人也?”
此人回应道:“我身处山野之间,亦不知何人是奸佞。不过,草民却能给陛下一个方法,陛下只需在朝臣的面前佯装愤怒。如果有人不畏惧您的愤怒,依旧直言上谏,那么此人就是忠臣。倘若朝臣看着陛下的脸色说话,阿谀奉承,那么他便是佞臣。”
从原理上来看,这不失为一个有效的办法,但它的原则却是“以诈寻诈”。从法律上来看,就是“以非法制化手段解决矛盾”。不得不说,唐太宗是个高瞻远瞩之人,他一眼便看出了这种方法中的毛病,拒绝以此来试验大臣。
之后,李世民召集群臣,将这件事告知文武百官,并对他们说道:“流水的清澈和污浊,是取决于源头的。在政治场上,源头便是九五之位,而臣子就是从源头流出的水。倘若皇帝用这种手段去骗人,怎么能要求大臣直言上谏呢?这就好比从源头流出的水都是污浊的一样。”
后来,唐太宗回应了那个奏疏的隐士,对其说道:“朕希望能够以信立天下,不想通过欺骗诱导臣子。您的建议非常有道理,但朕却不会去做。”
钓鱼执法是什么梗?
执法人员诱使某人犯下该人本来不太可能或不愿犯下的“罪行”的做法。
它“是官员或(其)代理人对犯罪的构想和计划,以及除非官员或国家代理人的诡计、说服或欺诈,使得原先可能不会实施犯罪的人实施犯罪”。
有些地方警察诱捕犯人这一行为会不受支持,因此,在许多司法管辖区,可以作为对刑事责任的辩护(理据)。缉捕圈套,即警察或特工通过欺骗行动试图抓住犯罪者,引起人们对可能被诱捕的担忧。
根据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控方可能需要在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证明被告没有被陷害,或者被告可能需要证明他们被陷害以阻却违法。
世界各国执法机关也都使用类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但“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是有一定前提的。也就是说,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控告罪犯的证据。
大陆法系国家对此也有严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执法者为了取证,诱惑当事人产生违法意图,因为这是国家公权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自律权。
特点
1、犯罪的想法来源于执法方而不是其自发的;
2、执法方诱使其犯下了罪行;其中的“诱使”需要强有力的证明,仅仅证明执法方营造了有利犯罪的环境或条件不能说明“诱使”,必须证明执法方有强制性或故意劝服的行为;
3、在执法方诱使之前,其并未准备好以及未有自发意愿犯下指定罪行。
哈尔滨钓鱼执法工作人员戴14万名表?纪委:已受理投诉,后续会如何处理?
哈尔滨市松北区对这一事件作出处理并发布官方通报。通报称,涉事乘客杨某某为哈尔滨松北区交通局借用人员,已对其予以清退;两名执法人员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被调离执法岗位。
钓鱼执法是什么意思?
钓鱼执法(entrapment),又称钓鱼式执法、倒钩(执法)或执法圈套,意思指的是行政执法部门有意隐蔽身份,采取手段,候待甚至引诱被执法人做出违法行为,而后将其抓捕的执法形式。因其为执法而引诱犯罪,纵容犯罪的出发点,有执法而违法的争议。
例如,2014年10月,FBI被曝利用美联社的名义以及模仿《西雅图时报》网站,制造虚假的新闻网页并植入恶意软件“钓鱼”,来追查一名发出炸弹恐吓的嫌犯。一般只有网络犯罪分子才会用网页传播恶意软件,FBI却自己踏入禁区。此举遭到媒体和隐私保护团体炮轰。
钓鱼执法的社会反响:
“钓鱼”执法的行为本身也被法学家们质疑,北京大学法学院行政法专家姜明安教授认为:行政执法要符合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依法行政原则,合法、合理、程序适当、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不能采取预谋设圈套方式执法。
人民大学法学教授杨建顺认为,行政法强调取证的正当性、要求客观、全面调查,调查取证的手段要注意合法。依据国家税制要求,打黑车有其合理性,但打黑车采取“以恶治恶”方法不可取,“打击时要将打击黑车和‘好意搭乘’严格区别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