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孩生育政策来了(三孩生育政策来了!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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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三胎新政策2021奖励

三孩生育政策来了(三孩生育政策来了!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1、奖励优惠

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要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

2、帮扶保证

要树立健全方案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证制度,完善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心工作机制,维护好方案生育家庭合法权益。

3、生育补贴

完善生育休假及保险制度。而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 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并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三孩生育政策

三胎并不等于三孩,现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此外还有一系列的配套措施来降低教育开支,鼓励和促进三胎,为保障妇女的权益,配套措施中还有关于怀孕期间的产假和工资待遇的相关规定,还有一些帮扶保障。

生三胎配套支持措施一:实施奖励优惠

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要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

生三胎配套支持措施二:完善生育制度

完善生育休假及保险制度。而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

生三胎配套支持措施三:帮扶保障

生三胎配套支持措施四:保障女性合法权益

国家对于三胎出台了具体的配套措施,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在生育上有一定生育津贴和生育的医疗待遇,提供了各种措施保障鼓励生三胎,以降低教育的成本,还有一定的优惠政策,每个地方可能会有所差别,买了生育保险的,可以领取生育津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三孩生育政策来了,你知道都有哪些新内容吗?

三孩生育政策来了,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于改善我国人口结构、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保持我国人力资源禀赋优势。

三孩政策主要有哪些新内容

1、修改法律法规让后续措施均有法可依

目前,国务院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建议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将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可按修改后的法律认定。

2、取消清理和废止阻碍生育的相关处罚规定

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这点值得注意,今后将没有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了。这也是优化生育政策的核心内容之一。

那么对于之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是否还征收社会抚养费?

这个官方在后续问题解答有提到,基本原则是,不追诉:

1)已经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执行完毕的,应当予以维持;

2)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经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

3)尚未调查或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受理、处理。

这个部分还提到一个细节,对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矛盾较为突出的地区,加强宣传倡导。促进相关惠民政策与生育政策有效衔接,精准做好各项管理服务。

何谓“矛盾较为突出的地区”?要么是人口流失严重地区和城市,像东北、西北,要么是人口集中、养育成本极高的一二线大中城市。以上地区,将会更快、更全面的感受到三孩配套生育措施。

3、健全人口监测、预测和预警机制

加强人口监测和形势研判,完善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密切监测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从这一点能看出我国面临的人口问题是严峻的。

应该是结合放开二孩政策并没有取得预想效果的经验,目前对“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并不乐观,不排除后续有进一步放开生育条件的可能。

当然,这也是后续调整生育配套政策的依据。

大概率今后的三五年内将是生育配套政策变动、新增的高峰期。

4、建立健全人口服务体系

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这个很好理解,在官方给出的后续问题解答中还提到很多具体的措施。

国家对三胎政策有哪些

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条例》明确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在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基础上,规定有六种情形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城内定居的,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居民的;

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和夫妻双方或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锡伯、俄罗斯族的,已经生育两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其中双方均为边境居民的地区包括黑龙江省的漠河、塔河、呼玛、黑河市爱辉区、孙吴、逊克、嘉荫、萝北、绥滨、同江、抚远、饶河、虎林、密山、鸡东、穆棱、东宁、绥芬河共计18个边境县(市、区)。

此前,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对此并没有放开,当时的规定为“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或者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允许再生一胎。

目前计生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扩展资料

2018生育三胎最新政策规定,凡是符合法律法规、当地卫生和计生服务部门认可的其它情况,也可以生育3胎:

1、夫妻因不孕不育无法生育,依法收养2个孩子后,身体恢复后,可再生育1个孩子;

2、夫妻生育2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3、再婚夫妻各生育1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1个子女的;

4、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1个子女的;

5、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2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1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第六种情况: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三胎政策

三孩生育政策来了有什么补助

三孩生育政策补助:1.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具体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每月支付的工资/30(天)*产假天数。一般规则是您可以在产假后申请产假津贴。截止日期为所有产假结束后的3个月;2.生育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是指生育医疗的医疗费用,包括生育费用和计划生育费用。其中,分娩费用包括住院、医疗费用等,计划生育费用包括结扎、再通等医疗费用;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正常分娩、人工流产按年平均月工资*25%补贴,难产、多胎按年平均月工资*50%补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三孩生育政策是什么

三孩政策,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中国实行的一种计划生育政策。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并指出,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2021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公布 。7月21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36号)发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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