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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钓鱼执法是否构成犯罪
- 2、钓鱼执法是否合法
- 3、钓鱼执法是否合法?
钓鱼执法是否构成犯罪
一、钓鱼执法是否构成犯罪
钓鱼执法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属于违法的行为。钓鱼执法是指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执法人员严禁钓鱼执法以违法的执法。惩罚被其诱导违法的群众,这种行为是对法律的挑战,违背了社会道德的底线,必须要坚决制止,否则会严重影响执法部门的公信力。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不得指派没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暂扣物品不得收保管费。
二、钓鱼执法的执行方式
(一)实行方式
1、“显露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有违法或犯罪的企图,且已经实施,但是尚未显露出来。
2、“勾引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行动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3、“陷害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计划陷害当事人,使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执法动机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应当是源于刑事侦查中的“设套抓捕”,即在掌握一定证据的同时,为了抓获已知犯罪嫌疑人,而通过“诱惑”方式,以利引之,使其落网。“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具体说来,有以下几个条件:第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但刑侦中的设套,是为了抓住已有犯罪嫌疑之行为人,而所设之套本身,也不能成为证据。但是,行政执法中的“钓鱼”,却是引诱守法公民“违法”,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定性的证据。这种取证的方式本身显然就是违法的。
从动机上来看,行政执法机构的违法执法有两种情况,一是为了遏制部分违法行为的泛滥趋势而采取的过激方式;一种是为了某种利益而进行的理性选择。第一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但很遗憾,各地所暴露出的违法执法行为,基本上属于第二种类型———执法者清楚地知道自己在做的与自己的利益有关,并可能为此进行相应的理性策划。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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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是否合法
钓鱼执法是不合法的。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应当是源于刑事侦查中的“设套抓捕”,即在掌握一定证据的同时,为了抓获已知犯罪嫌疑人,而通过“诱惑”方式,以利引之,使其落网。“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具体说来,有以下几个条件:第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但刑侦中的设套,是为了抓住已有犯罪嫌疑之行为人,而所设之套本身,也不能成为证据。但是,行政执法中的“钓鱼”,却是引诱守法公民“违法”,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定性的证据。这种取证的方式本身显然就是违法的。
钓鱼执法是否合法?
钓鱼执法是不合法的。
钓鱼执法是指:
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
国家当然应该惩罚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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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可能会产生的社会危害
法治秩序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建立法治秩序的过程中,执法者的行为倍受公众关注,也最有可能影响公众的法治观念。执法者严格、公正的执法行为,所树立起的不仅是执法者的权威和形象,更是法律的权威和形象。
当一个执法部门为了私利而“执法”时,特别是引诱守法者“违法”时,社会对法律就会产生强烈的质疑。而执法者所影响的也不仅仅是这一部门的形象,更影响了法律的形象,动摇了人们心中的法治观念和信心。行政执法中的“钓鱼”行为,不但会让公众在守法与违法的困惑之中,模糊守法与违法之间的界限,更是对社会道德釜底抽薪般的打击。
当“钓鱼”成为常态,社会的信任危机也自然会加重,互助友爱的美德将在“钓鱼”中失去生存的土壤。 执法者的“钓鱼”,守法者固然是那条鱼,法律、道德也同样是那条鱼。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非法运营”。从法治国家的经验看,诱惑取证应受到严格限制,它绝不能由所谓的“协查员”,乃至“有正义感的社会人士”操作,因为他们往往对“执法”有利益诉求,倾向于“引诱”当事人。
而这种“执法钓鱼”撕裂了社会成员间朴素的情感,败坏了公德,今后那些真的生病、临产的路人可能再也得不到帮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钓鱼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