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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春花独家回应“华为声明”,她是这起事件的受害者吗?
陈春花独家回应“华为声明”称:华为和自己都是这起事件的受害者。根据相关知情人士报道及其本人回应,可以看出陈春花是这起事件的受害者。这起事件的背后是相关营销号打着陈春花教授的名头和华为的影响力来售卖一些商业书籍。因此陈春花是这起事件的受害者。
近日一则文章“军师陈春花”将陈春花和华为推上热搜。正当人们都以为陈春花是华为的高级商业顾问,并且对华为公司有很大的影响力时,陈春花和华为一同站出来发表声明,称双方并无工作合作关系。这起事件经过舆论大众的发酵,愈发不可收拾。针对此种情形,华为和陈春花不得不站出来发表声明,称自己和华为都是这起事件的受害者,并在不久之后华为也发表声明称和陈春花并无任何关系。陈春花也对华为的声明作出了回应。
为什么陈春花和华为的这起事件能引起人们的关注?实际原因就在于陈春花是商业界知名女企业家,而华为作为如今蒸蒸日上的商业帝国,两者之间发生的纠缠必然会引起广大网友的关注。但此次事件的本质是,相关不法分子利用陈春花和华为的名声来售卖书籍,并且夸大图书的作用。这些营销组织想凭借陈春花和华为的影响力来使自己所售卖的图书达到畅销。但实际陈春花和华为并无关系,更谈不上陈春花是华为的军师。而且,这些书籍都并非是陈春花所著,只不过是营销单位营销的手段而已。
因此在这起事件中,陈春花和华为都是受害者,两者也都发表了相关的官方声明。戳破了不法单位用来营销自己产品的阴谋。自陈春花独家回应了华为的声明之后,这起事件也有所缓和。
华为事件是怎么回事?它怎么避开了新劳动法?
华为事件是指,在新劳动法实施前,也就是从2007年9月底开始,国内外颇有影响力的通讯设备制造商——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共计7000多名工作满8年的老员工,相继向公司提出请辞自愿离职。这次大规模的辞职是由华为公司安排的,辞职员工随后即可以竞聘上岗,职位和待遇基本不变,惟一的变化就是再次签署的劳动合同。全部辞职老员工均可以获得华为公司支付的赔偿。
华为自摆乌龙事件,暴露出企业对法律解读方面的偏差,但立法者及有关部门也应该进行反思,假如当初对容易引起歧义或容易被钻空子的相关法律条文给出正确的
解读,华为“辞职门”事件何至于发生?立法者及有关部门应该汲取这次教训,最大可能地避免类似的失误再次出现。同时,相关企业在依据新法作出重大决定之
前,也应该请教立法者或权威的法律专家,对相关法律进行正确的解读,以免作出错误的决定。
孟晚舟事件的来龙去脉材料是什么?
孟晚舟事件的起因,是和有关的。给墨西哥,被美国给盯上了,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责,就选择了出卖客户的信息给美国交换。
他们就把孟晚舟,华为里等信息,给了美国,美国通过对这些信息的分析,他们觉得孟晚舟和有业务往来。要知道最近一些年,美国一直都是在搞事情,美国为了制裁,出台了限制的经济措施。
介绍:
不让世界上任何,任何和美国相关的产品出口,否则,根据汇丰提供的一些信息,他们查到孟晚舟和在业务方面的往来。
这就是孟晚舟被抓的表面上的原因。实际上并非这么简单,为何美国要抓住孟晚舟不放呢,原因就是他们想要打压华为。
美国不容许任何人在高科技方面比他们做的更好,5G之前的通讯方面的基建基础,都是,都是以美国为主。但是,以后就不一定了,有了通讯基建这个设施。说白了就可以在这个基建上搭建更多的高楼大厦了。
华为集体辞职事件始末
华为鼓励员工辞职的方案2007年9月通过,10月前华为公司先后分批次与老员工私下沟通取得共识,10月开始至11月底实施,必须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完成。共计将有超过7000名工作超过8年的老员工,需要逐步完成“先辞职再竞岗”工作。
按照华为公司的要求,工作满8年的员工,由个人向公司提交一份辞职申请,在达成自愿辞职共识之后,再竞争上岗,与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基本不变,薪酬略有上升。
老员工辞职之后,这些有着华为最老的工号也将消失,某种程度上体现等级的工号制度取消,所有工号重新排序,排序不分先后,也不再体现员工工作年限长短。
据华为员工透露,华为总裁任正非、副总裁孙亚芳在内的一批华为创业元老,也将进行“先辞职再竞岗”。
华为的补偿方案:
华为多位员工提供的信息显示,此次“先辞职再竞岗”时,所有自愿离职的员工将获得华为公司相应的补偿,补偿方案为“N+1”模式。
N为在华为工作的年限,打个比方,如果某个华为员工的月工资是5000元;一年的奖金是60000元,平摊给每个月就是5000元的奖金,假如他在华为工作了8年。那么他得到的最终赔偿数额就是10000元(工资+年奖金平摊)乘以“8+1”,计90000元。
而此次自愿辞职的老员工大致分为两类:自愿归隐的“功臣”和长期在普通岗位的老员工,工作年限均在8年以上。其中一些老员工已成为“公司的贵族”,坐拥丰厚的期权收益和收入,因而“缺少进取心”。由于这些老员工的收入相对较高,华为公司为他们辞工支付的赔偿费,外界预测总计将超过10亿元。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有关部门解释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同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仍然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但一些企业,包括华为,还是担心这项规定不利于长远发展,因而在法律实施前“突击行动”,先终止劳动合同,再以某种方式对员工重新雇佣。
在华为事件中,有一个词耐人寻味——“主动”。表面上看,的确是员工主动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没人反对,一切进行得安静而顺利。但这真的是员工心甘情愿吗?从劳动者角度讲,没人不希望有一个稳定的工作和长远的保障。即使今天企业承诺只是重签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仍是有的,还多一笔补偿金,但企业为了避免承担法律责任而殚精竭虑的做法,难免不让员工担心,将来会不会要不停地签短期合同?会不会在企业服务的时间一长就要被解雇?何况,在这次事件中,华为员工是否有不“主动”的权利也值得琢磨。华为要求,工作满一定年限的员工都要先后办理主动辞职手续。这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员工在企业继续工作的前提。如果不主动辞职,还能不能在华为工作呢?眼前的工作机会毕竟更重要,不接受又能怎样。
至于是否会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应当说,真正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必然会在短期内增加用工成本。不过,这种增加是极为有限的,特别是对那些一贯诚实、守矩、守法经营的企业而言,《劳动合同法》很大程度上是在《劳动法》框架基础上的补充和细化,并不会给企业用工带来明显影响。如华为事件中的焦点问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前也有相关的部门规章,只是没有上升到更高的法律层面。何况,给员工稳定的预期并非就一定降低企业的活力,也未必就会“养懒汉”。日本的终身雇佣制已推行多年,很好地保证了经济的稳步发展和企业的壮大。企业完全可以通过薪酬、轮岗等手段来建立激励约束机制。